第十七章 烟王陨落(下)
法不容情,不管是什么人,多高的职位,有过多大的贡献,触犯了法律,就会受到制裁。这是法制社会中人人都明白的道理。马军的辩护词充分肯定了这一基本原则,不过他超出了法律的范畴,从社会学、国家政策、国家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值得思考的意见。
他在辩护词中说道:
第一,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五十年来,作为其主力军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及他们的领导——企业家们,在我国所处的法律地位是什么?虽然我国有《企业法》等规定,但一方面,法律不能解决所有问题j另一方面,《企业法》的主要作用和性质不是解决企业法律地位的,更主要是对企业行为进行规范,是对企业实行的一种法律制约。否则,为什么会出现那么多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事?为什么有的领导、有的部门就可以随便调取、占有甚至强占企业的财产?又为什么企业的领导者可以被行政机关随意调换,其权利被侵害?第二,我国企业家的政治地位又是什么?虽说在我国实行现代企业制度,但由于长期以来在确定国有企业家的政治地位时是以“相当于厅级、副厅级,相当于处级、副处级”来定的,这体现出企业和企业家对政府部门的一种依附关系。但是,政府部门真的把他们当主人了吗?你们实实在在、设身处地地为他们做了些什么?第三,国有企业和企业家的经济地位,是一个五十年来都没有认真彻底解决的问题。国有企业及企业家的劳动力价值怎么体现?在我国有一个非常奇怪的现象,像褚时健这样一个企业家(玉溪卷烟厂17年税利总额800亿,17午全体干部职工的分配为5亿,分配此例为0.625%,褚时健个人17年的全部收入总和为80多万,个人收入此例是十万分之一),他17年的全部合法收入,甚至赶不上一个影星一次广告的收入,赶不上一个歌星的两次出场费。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分配方面怎样真正贯彻江***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的任务,做到实实在在地按劳分配,实行劳动力价值等价交换的商品经济的分配体制,从而从根本上解决国企及企业家的合理分配问题,这是一个关系如何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国企及企业家命运的问题,也是真正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的大问题。
1999年1月9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1998)云高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褚时健犯贪污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主办的《中国律师》杂志1999年第3期上,有这样一篇文章,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这份判决书拍案叫好。文章说:首先,这份判决书好就好在将“经审理查明……”改成了“本院评判如下……”,这不仅仅是几个字的简单改动,它意味着我们的法院终于摆正了自己在司法过程中的裁判位置,开始用一种尽可能平等的、客观的、公正的眼光来对待控辩双方……其次,这份判决书好就好在敢于将控辩双方的证据及质证意见一一列举评述,真正做到了一证一质一辩一认……其三,这份判决好就好在敢于坚特无罪推定原则,敢于否认公诉机关证据不足的指控……其四,这份判决好就好在将“本院认为”建立在对证据的理性分析和对法理的详细阐述上……
走下“烟王”的神坛
法庭上的一切都过去了,褚时健被正式收入云南省第二监狱,成了一名服刑人员。
1月25日晚,我通过朋友的关系,进入他在监狱的居住地,这是在二监图书室四楼上一间只有几平方米的小屋。
见褚时健从小屋里出来,我一时有些语塞,只轻轻叫了一声:“爸爸。”这是两年前我对他的承诺。
听到这声称呼,褚时健的眼角湿了,他用手背抹去了泪水。问我:“你看了那本书没有?他完全是乱说。”言语间有些激动。
我矢口道他说的是哪本书,我问:“谁给你的?你完全不用管它。”他告诉我,书是张启学给他带来的,他生气是因为想不到朋友也会干这种下三滥的事隋。
我说:“这不就明白了,这个朋友是假的,不用生气的。”我在当天的日记里写道:两午后第一次交谈,他精神尚佳。对造谣的人充满愤慨,得知他是刚看完那本书,可以理解。我劝说他什么也不用多想,保重身体,调整心态,功过是非由人评说。
我每个月有两次去看他的机会,都是到监狱门口换车,和别人同去,其中最多的是和丁学峰。因为我不是褚时健的亲属,又是一个媒体人,不借助别人的便利,我自己很难申请到探视机会。每次见面都是在图书室,他是图书管理员。时间有限,我们从不谈及他的案子。谈些什么,我在日记中偶有记录:
3月19日,看望老头,时间较长,谈话也多一些。谈到云南烟草业出现的变化,“红塔山”开始积压,味道到底变了没有,给国家的税收有没有减少,对烟农的政策有没有改变等等。图书室里有十几盆花,都是别人新送来的,他住进来后,有许多人来送东西,图书室有好几个书架,都是刚送来的新书。有历史的、政治的、文学的,还有金庸全套的武侠小说,看来送书的人,很懂江湖规矩。老人说几天前病了一场,重感冒,全身发软,胃口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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