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善行中的错误,不应该作为一个人的入罪依据

 “如果证人证言有弄虚作假的成分,从而影响到公平公正的法庭判决,证人将会对此担负法律责任。”

 封于純看着观众席上的常桂花,按照惯例对她作出提醒。

 “法官大人,我知道。”常桂花点点头,认真道,“我就是那个被抢孩子婵婵的奶奶,我可以作证,林律师刚才说的话都是真的。”

 “当时我正带着孩子在家门口晒太阳,上个厕所的功夫……”

 常桂花将当时孩子被抢,以及她见到董云韵姐妹俩这段经过描述一番。

 大致情况跟林河刚才所讲述的,并没有太大的偏差。

 戴眼镜的年轻书记员吧嗒吧嗒,将常桂花所说的每一句话都记录在案。

 咚!

 “证人证言与辩护律师所述并无出入,可以被法庭采信,请辩护律师继续发言!”

 林河继续道,“试想一下,抢孩子这种恶劣的犯罪举动,或许有些人一辈子都不可能遇上。”

 “我当时人只是一个二十多岁的女孩子,她也是第一次遇上这种事情,第一次直面罪犯。”

 “说不紧张,说能冷静应对,那是假的。”

 “人的大脑在兴奋,恐惧等一系列的紧张情绪下,很容易做出一些难以理解,不理智的行为这都是正常现象。”

 “检方代表以董云韵当时加油门的举动,对她作出故意shā • rén 的控告,这点完全脱离了实际情况。”

 “事实情况是,我当事人董云韵当时救人心切,头脑之中只有救人的念头,并没有那些乱7八糟的想法。”

 “之所以会出现重大伤亡,也并非是她想要的结果,她当时想的,只是救下孩子。”

 “我想说的是,一件善行中的错误,不应该作为一个人的入罪依据。”

 “这样做,实在是有违公序良俗,不符合当代惩恶扬善的法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