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家伙

  姜超知道许沁肯定有此一问,也没再卖关子,直言道:“我个人理解,在原告确实已将货物交付被告的情况下,厂库管理员基于客观事实,通过在收货单上签字的形式将这一事实呈现出来,并不属于伪造证据,也未损害被告的合法权益。”

  万良辰点头道:“我同意胖子的说法,我们不是伪造证据,而是努力还原事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我们律师应当追求的目标之一。”

  许沁觉得这样操作哪里不对,但又找不到理由反驳,“可是,我们这个案子,该怎么让那个苏阳乖乖的帮秋疏影签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