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章 宗法礼制

    婚姻关系的成立,须具备这样的基本条件:一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二是“同姓不婚”;三是履行“六礼”程序。

    《诗》云:“取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取妻如之何,非媒不得。”《礼记·曲礼》也有云:“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在宗法制下,子女的婚姻大事须由父母主持,并通过媒人撮合,否则,婚姻便是不循礼法。

    “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婚姻双方血缘关系越近,越不利于后代的健康和宗族的繁衍。另外,禁止同姓为婚是为了加强与其他家族的政治联系,所谓“取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也”。婚姻,具有鲜明的政治意图。

    “六礼”即纳采——男家请媒妁向女家提亲;问名——男方询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卜于宗庙以定吉凶;纳吉——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订婚;纳征——男方派人送聘礼至女家,婚约正式成立;请期——商请女方择定婚期;亲迎——婚期之日新郎迎娶新妇。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最终成立。

    婚姻关系的解除,有“七出”“三不去”。

    所谓“七出”,指女子若有“无子、淫逸、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七种情形之一,丈夫或公婆即可单方面休弃。

    “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这在某种程度上是对休妻的限制,但根本上是出于维护宗法礼制道德的需要。

    所有的这一切,一句话归结:宗法礼制下的婚姻,尔等休想有情人终成眷属。

    它全方位地控制着尔等的生活和思想,宗法不破,礼制不改,童话中的“王子与公主最后幸福地生活在一起”的结局便永远无法实现。

    昊倾城在议案的落款重重地盖上印章。